**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