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中国四川省申请人胡某提出了一份“带照明的圆珠笔”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7月30日原中国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该申请文没有清楚完地写明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给出具体构成,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如修改,必导致不符合申请不得超出原公开范围的规定,因此不能授权。同年8月8日,申请人写信给《发明与革新》杂志编辑,请求帮助,并表示,愿意支付代理费。编辑将他的信转给某省专利所,请他们处理。该所专利代理人一看便知,明显属于公开不充分的申请,惟一补救办法是重新撰写专利申请文,重新申请。但无奈,该所已于同年6月27日代理过一“电光圆珠笔”的专利申请,其发明构思和具体构成与该申请几乎相同。专利代理人再有神力,也难以回天。后一申请并于1987年10月被授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