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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xx为何某的侄子,何某未婚时,何xx一直在生活上给予何某一定的照顾,何某与陈某在2012年结婚,何某生前无子女,在何某生病至死亡期间何xx也提供了帮助。2013年11月,何某立下一份公正遗嘱,何xx在其死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即可继承3三万元的遗产。
何某于2014年3月16日死亡,经查何某与陈某生前所住房屋为出租房,何某有银行存款六万元、借据一张一万元。何xx为其办理了丧事后,继承了三万元存款,陈某认为何xx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何某返还三万元。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何xx委托,张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法定继承人意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何xx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基于其在生活上曾给予何某照顾,何某遂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三万元赠予何xx,需以何xx为其办理丧事为条件。且何某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何某死亡后,何xx按照遗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法可以继承三万元遗产。
陈某为何某妻子,是其**顺序合法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陈某应当继承除何xx通过遗嘱继承的三万元外余下的财产。
【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何xx继承何某存款三万元;其余遗产由原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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