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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陈某与梁某、袁某签订合伙协议,在吴中区某街道开办一门市部,主营电动车批发及零售。2016年6月三人均同意梁某退伙,陈某与袁某继续合伙经营。后来门市部不再经营,合伙解散,2017年4月盘点,还有库存10多万元,但是陈某与袁某在合伙期间的盈亏情况没有进行清算,袁某不认可陈某的盘点清单,也未确认签字。
陈某以袁某将合伙财产拉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支付合伙资金158704元。
【律师意见】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业合伙纠纷律师张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某与袁某散伙后是否清算。
《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本案中梁某退伙后至合伙组织最终解散,陈某与袁某没有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盈亏情况清算,对合伙解散后合伙期间的财产如何分配也没有约定,陈某要求袁某支付合伙资金没有根据。且陈某提供的盘点清单,袁某未签字,不能证明袁某将合伙财产拉走。
【代理结果】本所张律师接受袁某的委托,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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