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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吴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中对汽车损失、驾驶员、乘客等车上人员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吴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在2016年4月左右,王某驾驶车辆前往杭州的途中,与第三人岳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至吴某车辆受损,人员重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拍摄了照片。当地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第三人岳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2016年9月,吴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吴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并且不依法做出书面答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由于吴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律师意见】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纠纷律师张律师认为:
依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额之后,取得向第三者求偿权。《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于理有据,保险公司理应先履行赔偿义务,再行使追偿权。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并没有对优先受偿的范围、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代理结果】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吴某即委托本所张律师做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赔偿的事宜。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着手收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后效生十日内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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