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纠纷律师苏州劳动争议律师苏州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张律师供
苏州劳动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张律师供
热点: 房产纠纷优势: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处理劳动纠纷,多年劳动纠纷执业经验,尽心尽责为您服务! 13646229660
【案情简介】许某于2016年6月到盛某经营的服装厂从事操作工的工作,按件计酬。同年10月7日该服装厂停业并注销,11月5日,经结算,盛某拖欠许某工资1300元,并向许某签写一份欠条。许某多次催讨工资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许某起诉盛某,要求其支付工资1300元,并支付诉讼费。
【律师意见】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停业注销,盛某为该厂的经营者,应承担偿还责任。且许某持有如下证据:监察大队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盛某为该厂实际经营者;案件告知函一份,证明原告曾就劳动报酬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处理的事实;盛某签名的欠条一份,证明盛某拖欠许某工资1300元。
【代理过程及结果】 本所张律师接受许某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询问了当事人、收集了证据材料,参加了开庭审理,盛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后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缴纳的诉讼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13646229660。
网址:http://www.lvshi1.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