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对于及时防止冒领票据金额是一种好的救济方法,但却不能发生恢复票据权利的效力,这是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和确认票据权利之诉的根本区别。
(1)挂失止付仅能防范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因此,不能防范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之风险。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应注意与其他救济方法在时间上的衔接。
因以上局限,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与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据权利之诉相结合适用的方法,而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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