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工商行政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理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工商行政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理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 国工商行政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理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