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预先核准名称延期
总局核名 企业名称核准 预先核准名称延期 工商总局核名延期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名称**期与延期
(一)公司名称**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期为6个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公司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期延期申请表》,**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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