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篮球场施工-塘沽网球场建设
法律保护方案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 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 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 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 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 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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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 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应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 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