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在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时往往将申请商标进行拆分比对,比如图文组合商标,如果图或文字分与引证商标的图或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一般会认为近似;由两分英文组成的商标,引证商标如果含有与申请商标分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分,往往也会认为构成近似。这种审查方式为商标审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审查效率。 但是,上述比对方式有时会违背商标体性比对的基本原则,忽略了商标体的显著性,也与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习惯和商标权人对商标实际使用方式不同,与市场实际有一定距离。 一般而言,消费者辨识两个商标时,均会先根据商标体予以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作为识别不同商标的依据,然后才会注意区分、辨识商标包含的各个要素。所以,商标体外观在消费者脑海中所呈现的体视觉效果,自然远较商标中包含的各个要素更具有直接的识别作用。因此,根据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和识别习惯,对商标近似性的审查应优先适用体比对原则,审查是否会产生足以让消费者区分的视觉效果。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原则上商标实际使用图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