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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套老房,产权证是老人的孙子和女儿的名字。当时是女儿心疼老人希望他们住的大一点,将自己的份额和老人自己的份额合并在一起拿了一套大房子。后来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自己没留名字。老人7年前过世时未留任何遗嘱,其共有4个子女。现在的问题是,老人的孙子认为其有一半产权,而女儿则认为除自己的一半产权外,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名下应按老人子女人数均摊,其也有1/8的继承权。现在老人孙子欲上法院要求拍卖该房产,并索要一半份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 1、该房产实际是老人和女儿共有,老人占有一半的份额,这个你们应该是没有异议的。2、在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孙子和女儿的名字。这个细节很重要,老人的这个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老人自愿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孙子,这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现在房产证登记的是孙子和女儿的名字,且登记是老人自己作出的,法院很可能认定孙子具有一半的产权。作为女儿,很难依据法定继承获得1/8的份额。4、建议你与老人孙子协商一下,让对方给你们作出一定的补偿,如果真要到法院的话,很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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