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在社会实践中,一些人尤其是名人的姓名权时常受到侵犯,有时会严重影响到名人的声誉。那么,名人们应该如何防护自己的姓名权不受侵犯呢?
如果在注册商标之前,相关名人的姓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注册商标名称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该名人的姓名,这种情况下,该注册商标就涉嫌侵犯相关名人的姓名权了,该名人即可对该注册商标要求做出无效宣告。不过,如果该商标是在相关名人成名之前就已存在并使用,那么,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比如,四川崇州的板鸭远近驰名,其中的“刘德华牌板鸭”更是当地四*****。然而,香港艺人刘德华所属公司认为“刘德华牌板鸭”侵犯了艺人刘德华的姓名权,“刘德华牌板鸭”方面辩称,崇州刘德华在1980年创立了以自己姓名命名的板鸭店,并以他本人的姓名和肖像作为商标,实际使用比艺人刘德华成名要早,因此,不涉及侵权。相关部门**裁定:崇州刘德华继续使用该商标。
另外,对涉嫌侵犯姓名权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需要注意时限限制。根据《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然而,姓名权是一种在先权利,不是****,在时间上不受特殊保护。因此,名人们想要**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必须注意五年这个时限限制。比如,在如今已经历时4年多的“乔丹商标纠纷案”中,美国篮球飞人乔丹起诉福建的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但因为过了“五年时限”而屡屡败诉。
那么,《商标法》为什么要设定一个“五年时限”呢?这是因为一个商标(品牌)经过5年运营,在商标申请人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等基础上,该注册商标已经跟某商品或服务建立起了联系,故而再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撤销,也是极不公平的。为此,我建议,名人们需要加强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意识,并及时对侵犯自己姓名权的商标提出异议,避免错过“五年时限”而让自己陷入无尽的麻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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