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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咨询:在同一件商品上能否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估计有不少企业主也关心该问题。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就应该是允许的。
不过,在上述使用中,有几点需要提请注意:同一件商品上分开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该情况与单个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同,可以标注标记,也可不标;如在同一件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两个商标要么都标注标记,要么都不标注标记,不能一个标注注册标记,一个不标;组合使用的商标不得使他人对组合后的商标标志产生误解,不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利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往往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即在主商标不变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型号再另外使用一个商标。如今,不少生产经营者采用这种方式,以一件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比如,大众汽车上除“大众”的图形商标外,还有大众“高尔夫”、大众“桑塔纳”等商标,丰田汽车上除“丰田”的图形商标外,还有丰田“威驰”、丰田“尼桑”等商标。
除为提升市场占有率之外,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还可以**防止侵权行为。一件注册商标经过一段时间市场运作及广告宣传后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些企业主会在同一商品上再使用一件或几件注册商标,以实现品牌延伸,并可以防止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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