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年检受理机关递交年检材料清单如下: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年审盖章 凭营业执照副本到登记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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