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名字是区别于其他人的存在,一个商标也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能见到一些以姓名作为商标的事例,比如剪刀品牌张小泉、体育品牌李宁、国外知名品牌香奈儿等。那么是否每个人的名字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呢?
一、姓名的概念及其可注册性
(一)姓名概念
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一般由姓氏与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是继承于父母辈的宗族标志,是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标志着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家族血缘系统;而名字则是在姓氏这一宗族标志之后的个性化标志,所谓“为使有个性之个体易于记忆之符号也”。从法律意义上看,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由此,姓名使某个自然人与他人相区别,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字、号多为我国古人使用,现尚存于港台地区,而在大陆地区已经罕见。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者出于职业的习惯与需要,除本名而外,还使用其他的标明身份的文字。常见的两种类型是:(一)文学工作者使用的笔名,如周树人先生的笔名为鲁迅、沈雁宾先生的笔名为茅盾等等;(二)文艺工作者使用的艺名,如京剧名角盖叫天、饰演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孙悟空一角的六小龄童等。
(二)姓名的可注册性
按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姓名是由文字组成的,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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