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很容易将商品或包装上独特的图文组合看成是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却一般不会注意到商品本身的形状或者包装的造型也在悄然发挥同样的功能。因此,显著性并不仅仅意味着符号的独特,判断显著性必须把符号和商品结合起来,即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识是否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识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否则,即使形式上满足商标一般的要求也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对于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与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而言,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指明来源的效果,否则消费者难以知道这种商品或者包装物的外形是商标形式而不仅仅承担着美观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与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即使设计独特,由于客观上难以向消费者指明商品来源,从而也无法形成固有显著性。因此,以商品容器外形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要求该容器外形应当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且显著特征的有无并不是因为容器本身设计的独特,而是因为这种设计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