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造价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和《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河南瀚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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