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已批准的企业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期为2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含有外企独自不能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中外合资,中方的控股需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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