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公司明确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增条件
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降低杠杆率和控制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机构
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1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1金已实现退出;3.私募机构作为基1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1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1券基1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1券基1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1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1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1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1票及相关私募证1券类基1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1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