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熟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的规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两个环节。
对于受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受理的,颁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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