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办理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以下前置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申办单位的专业人员数量、规模,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四、申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六、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七、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八、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办理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点击产看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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