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一)A 类项目
1 .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 个月内 ,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 .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 万元的风险投资。
3 .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具规模、在实现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 万元的资金担保。
4 .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作价入股。
5 .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二)B 类项目
1 .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 个月内 ,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 .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 万元的风险投资。
3 .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作价入股。
4 .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三)C 类项目
1 .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 个月内 ,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 .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 万元的风险投资。
3 .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作价入股。
4 .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