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监测方面,环保部指出,要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环境监测评价机构的相应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
为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评价机构要履行好自身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把末端监管转变为全过程监管,把以技术为重心转变为以管理为重心。
那么,问题来了,各级政府环境监测评价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要如何划分?职责明确后,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又该如何行使好呢?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评价机构,要履行好自身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主要有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及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
对于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可以**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评价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