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审讯 同步录音录像 it分类: 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 **条 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 第三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第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九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DPC系列防磁文件柜: *抗震结构 *暗藏式门铰链设计 ***防磁处理 *人性化设计,美观实用 *双重防潮保障 *防潮防静电 用途: 单位和个人用以保存珍贵资料的必需品。用来存放珍贵的磁介质资料如:磁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胶卷、微缩片、X光片、U盘、CD VCD等信息资料,抵御来自外界的磁场、湿气和尘土的入侵,可真正**防止资料的退磁、霉变、锈蚀和变质。 档案管理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我国档案工作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水平较低,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隐私权在我国还未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档案界,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没有针对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条款。档案法规虽然提到了隐私权问题,但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也表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体现了档案工作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说明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已经把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问题作为一个方面强调了出来。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国外相关制度之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档案法律法规中较明确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则是比较普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