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步骤 (一)档案信息的收集 档案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传统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除此之外,档案机构和管理部门也是数值数据和事实数据的重要来源。在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时,必须确定档案信息的收集范围和来源,按要求进行**地收集。 档案信息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各种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数字副本,二是直接通过计算机生成和处理的、并由档案机构进行收信归档的电子文件。 (二)档案信息前期处理 这是一项基础工作,为数据库提供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主要是将档案的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著录、标引出来。著录标引必须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这是建立数据库的必要过程,也是保证检索质量的前提条件。 【技术参数】 规格: (H)1500*(W)525*(D)480 mm 容积: 180L 重量: 102KG 配置: 5个小抽屉+4个大抽屉 (大抽屉尺寸:120*380*320mm; 小抽屉尺寸:80*380*320mm) 【产品特性】 * 采用整体抗震结构; * 柜体采用专业防磁结构设计; * 暗藏式门铰链,采用防撬结构设计; * **防磁处理; * 人性化设计,美观实用; * 双重防潮保障,防尘防静电; * 抽屉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抽屉内配有调整板,也可根据资料的大小宽度等进行调节,防止晃动或打乱。 【存储对象】 重要的磁介质档案资料如:磁盘、磁带、缩微片、胶卷、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U盘,可移动磁盘等,抵御来自外界的磁场、湿气和灰尘的入侵,可真正**防止资料褪磁、霉变、锈蚀和质变。 档案管理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我国档案工作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水平较低,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发达国家。隐私权在我国还未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档案界,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也没有针对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条款。档案法规虽然提到了隐私权问题,但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也表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体现了档案工作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说明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已经把档案开放中的隐私权问题作为一个方面强调了出来。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国外相关制度之考察。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档案法律法规中较明确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则是比较普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