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的程序和专利诉讼的程序大同小异,商标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与程序。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客观条件是: (1)证据可能灭失。如证据被毁损,从形体上消灭而不复存在。如证人病危可能死亡,则证人证言将不可能得到;物证正在腐烂、变质而不存在等情况。总之,这种灭失是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指这种证据从形体上并未消失,但作为诉讼参加人和人民法院在失去良机未加保全的情况下,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离境,轮船、航空器将离开我国国境而驶往中国法院难以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区域。 当遇到商标侵权时,商标侵权怎样判定呢?商标侵权裁判规则10条: 1、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将直接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拥有**的律师团队,欢迎大家的光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