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 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认定制度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6.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制度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对防雷装置所有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