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有以下几种: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诉讼当事人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危险分担。这主要是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它要解决的是在某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对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来说,诉讼开始时负担的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举证责任,由于存在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这种潜在责任一般不会转化为现实,因此,举证责任又是一种可能发生的败诉危险。 从证据法设置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是着眼于解决当出现事实发生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即将不利诉讼后果确定其最终归属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并为法院所接受,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也能查明案件事实,此时的结果责任不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但是,倘若该事实在诉讼终结时未被证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需要依据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