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具体条件如下:
1、书面申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下载);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下载,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可免);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包含开办验资);
7、地址证明(注册)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8、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10、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现役军人及外籍人士不得担任此职)。
11、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股东构成情况,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