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侵权律师,成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就找力久!!一对一贴心服务,精英律师专业解决。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如何申请商业秘密鉴定呢? 我想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时候首先选择的是律师,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如何申请商业秘密鉴定呢?对当事人来说,申请商业秘密鉴定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包括选择鉴定机构、准备鉴定材料等。 如何准备鉴定材料?关键是在准备的材料中如何准确的选取秘密点,适当的把握秘密点,不仅有利于鉴定机构快速准确的做出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走向也有着非同小可的决定意义。 如何选择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建议当事人选择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的意见,这样胜算的把握更大。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商标、版权、专利、项目申报、企业贯标的法律机构,拥有**的律师,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