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业秘密侵权,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律师,商业秘密侵权如何计算,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商业秘密侵权司法救济】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对这三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犯罪来打击。这三种行为是: 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刺探或收买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看这三种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业秘密侵权的内容有哪些?四川力久律所专业为您提供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企业贯标等法律服务机构,拥有**的律师,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