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融资案”确认**融资合同**
2015年9月15日下午,海淀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为全国首例**融资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了解到,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了解到,后双方均诉至法院,原告飞度公司诉请:1、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44 000元,2、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 000元,3、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经济损失197 12.5元。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1、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飞度公司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了解到,庭审过程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就案件涉及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两位通过“人人投”平台投资该项目的投资人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该案是法院系统**就**融资案件进行司法审判,其中涉及如“人人投”平台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焦点问题,社会、行业以及广大投资人均十分关注。
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件核心争议主要为两方面: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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