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上述的介绍,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 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法院,相应的各**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成都专利侵权,**力久。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拥有**的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1.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2.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而且涉案专利存在许可使用情形的,则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如果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两个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