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代理进口流程 1.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经过与委托方友好充分地协商,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2.经委托方确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以备报关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