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