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标志说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该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与演练)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任命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