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注册地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2)申请材料清单;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业务领域及主要客户情况、项目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结论等) ;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6)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9)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2)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和从业经验证明;
(13)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4)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资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16)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提供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17)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交利润提供方分配利润的权力机构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
(18)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9)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0)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书写的,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以及中外文本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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