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2、公司股东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 (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书 (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业注册地址 (必须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6、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香港公司注册 任何人士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或为任何外资分公司在港注册,均须受「公司条例」监管。 在成立一间有限公司前,您必须为它构思一个名称。若该名称早已被别人采用,并登记在公司注册处的名录内,您便需另作他选。为方便起见,您可使用公司注册处的公共中央计算机室设施,免费查阅已被登记的名称。 列出公司名称、负责人名称、联络电话、传真号码及地址的报表。 雇员赔偿 若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受伤或患上职业性疾病,雇主须负上法律责任,赔偿予该名员工。 以合约形式聘请的员工或学徒亦可受到保障。所有受聘于香港本地雇主的员工,若在香港境外工作时受伤,亦可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