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许许可的,公布公示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限期为三年,**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期的,应在**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