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试剂诊断制品进口清关办理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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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
《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质检卫函[2006]187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0号》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2014年法检目录中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深检卫〔2014〕94号)
二、特殊物品判定依据
(一)特殊物品成分。
1. 医学微生物: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毒、**、**、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用于人类医学领域微生物,以及《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名录》内的微生物。
2. 人体组织:包括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3. 生物制品:来源于人或用于人类医学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核酸、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4. 血液及其制品:人的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5. 环保微生物菌剂:环保用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一种微生物或多种微生物混合物。
(二)依据用途判定。
1. 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诊断以及人类医学、生命学研究的入出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 用于国际间人类医学实验室间考评、参比用途的生物标准品。
3. 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诊断的研发、生产、注册的标准菌毒种和样品。
4. 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三、特殊物品审批范围
货主或代理人进出口以下两类产品,需要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深圳局卫检处根据本指南第二条“特殊物品判定依据”决定所申请的产品是否需要检疫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