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侵权律师,成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就找力久!!一对一贴心服务,精英律师专业解决。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商业秘密的构成: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商业秘密侵权律师,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四川商业秘密侵权律师处理,商业秘密侵权**力久。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