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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不得作为首期出资。非记名财产,由全体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明,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