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律师,商业秘密侵权受理。在商业秘密侵权中需要注意的两点。 (一)证据收集方面 证据的重要性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不言而喻的。收集证据对此类案件来说一般要求要迅速及时、谨慎合法、重点兼顾**,其工作量大,技巧性强,**由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或者在专业人员具体详细指导下把握时机、看准火候进行实施,切勿打草惊蛇,贻误战机。 (二)维权为中心,兼顾制裁,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维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或减少已经造成的损失,制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进而扩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不管是权利人亲自操作,还是委托他人实施(如果委托他人,建议**委托合法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有经验的执业律师),都必须始终清醒地意识到所有的工作最终和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或者经营方面不受侵犯,在维权的同时不忘保密,尽可能缩小公开的范围,不要为了一时痛快,颠倒维权和制裁的关系,偏离法律保护的维权中心和重心,最终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根本出发点。 商业秘密的详细介绍。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只要 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和相关的产权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如我院办理的谭璜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四人将我市某高科技企业一控制器软件的商业秘密非法窃取后,另立公司组织生产,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给该高科技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它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温馨提示: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四川省**家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导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有服务特色的事务所之一。现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中国(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 力久律所是以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础业务,以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等为深度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