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述,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两种方式。 (一)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成都商标侵权律师,成都商标侵权**力久。 商标侵权后一般都会采取行政投诉的手段,商标侵权要采取哪种手段呢?四川力久专业为您介绍。 商标侵权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假冒商标行为呢?很多人都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结果不小心就侵犯了。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假冒行为,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与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为复杂化,更具隐蔽性,故一般人对其知之甚少。有学者提出反向假冒商标是指“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推敲。试想,怎样才能做到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呢?虽然我们细加揣摸,可推知其所指的是把自己的商标使用于他人生产的产品上的行为,但这种表述无疑给本来就易生误解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添一层难以捉摸的色彩,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看来,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