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铁路信号设备防雷保安器应纳入产品强制认证管理,技术指标和应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检测标准,所用防雷保安器须获得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2.1.2 按照分区、分级、分设备防护和纵向、横向或纵横向防护的需要合理选用防雷保安器。 2.1.3 当防雷保安器处于劣化或损坏状态时,须立即自动脱离电路且不得影响设备正常工作。 l 防雷保安器并联应用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成为短路状态;串联应用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成为开路状态。 2.1.5 凡属于独立防雷电路上的防雷保安器,应统一编号管理,并具有例行检测记录;其安装应便于日常维护检测。 2.1.6 并联应用的防雷保安器应能实现热插拔,信号传输线的防雷保安器应实现即插即用(信号传输线的范围详见表2)。 2.1.7 按照分区分级的原则,信号传输线的防雷保安器应集中设置在分线盘处。新建或大修车站(场)应采用防雷型分线柜;既有车站应在分线盘处设防雷保安器,并尽可能采用防雷型分线柜。 2.1.8 被保护设备本身已加装防雷保安器,且其抗扰度已达到TB/T 3074-2003第九章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或X级的,可不设置防雷保安器。 四、结语 水厂弱电设备的防雷保护工程多数属于事后补救工程,在现有的条件下,应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应用各项防雷技术,采取比较切实可行的防雷保护措施,构成一个完整的防护体系,达到防雷的要求,确保水厂的安全运行;同时在实践中对防雷保护的理论、产品和技术不断的探索研究,使之逐步发展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