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主体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审批程序
√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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