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之一: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 就图书出版合同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另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他人,例如网络服务商。双方通常按行业习惯来合作,常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行为人不符合二者之任何情形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之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何判断著作权的权属实际上就是如何判断著作的作者,通常有以下两个判断原则: 1、正式署名原则,即在作品上正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推定为作者。署名的方式可由作者之间或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合同约定,也可根据惯例在书的版权页、封面署名,或在出版说明、后记中或其他地方注明“作者”、“撰稿人”等字样。 2、实际创作原则,即实际实施了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作者通常为自然人,只有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具有创作能力;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可以成为作者,即如作品的创作活动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的,并体现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主张实际创作,而反驳正式署名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如著作权的登记证明材料、公证文书、原始底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