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利侵权,四川专利侵权,成都专利侵权律师,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 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保护期内。 2.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4.该实施行为是法定禁止的侵害行为。 5.该实施行为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川力久具有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长期对专利侵权、专利无效、专利申请等都取得了成功,如您有任何需要都可以来电咨询或访问我们的官网。 各国的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 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禁令。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某些地方司法、行政执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普遍偏低,即使与我国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也不适应,使不少国内专利权人,认为得不偿失,这会导致某些原创性的、有市场前景的发明的拥有者,转而采取“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获得停止侵权禁令的时间过长,影响了对专利权人的及时保护,使其市场份额被非法侵占者居有。 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的话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解答。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有两个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局进行处理。 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被控侵权人),他在收到专利局的处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 2、专利局的救济手段有限,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 3、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