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换证设过渡期
依据3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新规设立为期1年10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仍可持原资质承包工程。
关于“过渡期”问题,上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批准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